最高人民法院3日發布《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將于2019年2月1日起施行。該司法解釋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建設工程價款結算、建設工程鑒定、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和實際施工人權利保護等問題作了規定。
我國正在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加快推進工程總承包模式,在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領域推進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負責人介紹,制定該司法解釋是適應建筑業投資經營方式和監管政策變化的客觀需要,也是應對建設工程施工糾紛案件司法審判面臨挑戰的客觀要求。2017年,全國法院審理一審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10.29萬件。2018年,全國法院審理一審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11.32萬件。
據了解,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行期間長,影響因素多,涉及的管理性規定多,實踐中違法建筑、明招暗定、“黑白合同”、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等問題突出。
關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損失賠償數額的認定,當事人往往很難證明實際損失的具體數額,導致其難以獲得權利救濟。在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情況下,司法解釋規定當事人可以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建設工期、工程價款的支付時間等內容確定損失大小。
在保護農民工等建筑工人的合法利益方面,司法解釋未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作為承包人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條件,并對承包人處分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作了限制,規定發包人與承包人約定放棄或者限制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損害建筑工人利益。同時規定實際施工人有權對發包人提起代位權訴訟,以期進一步加強對農民工等建筑工人權益的保護。
司法解釋進一步促進建筑業健康發展,保護民營建筑企業權益。有的發包人拖延支付建設工程價款,承包人起訴請求發包人支付建設工程價款后,發包人又以質量不符合約定等為由,企圖繼續拖欠工程價款。對此,司法解釋規定,在此情況下,發包人就承包人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費用等損失提出反訴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審理。換言之,發包人僅提出抗辯、未提出反訴的,人民法院不應支持,應告知其提出反訴或者另訴解決,以保障承包人及時獲得建設工程價款。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對保護建筑施工企業意義重大。司法實踐中,對承包人的利潤是否可優先受償的問題存在爭議。為了建筑行業的長遠發展,保護建筑企業的利益,司法解釋規定將承包人的利潤納入了優先受償的范圍。